秦皇岛市司法局关于《秦皇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5-02-05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保证立法质量,现将《秦皇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社会各界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请社会各界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电邮或者传真司法局立法处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123日至2025224

传真:0335-7078222

邮箱地址:qhdfzb103@163.com

通信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翠岛大街1号市司法局立法处

 

 

秦皇岛市司法局

2025123


秦皇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卫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餐厨废弃物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是指城市化建设已基本覆盖、市政公用和城市化服务设施已基本具备的区域,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等。

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收统运、集中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公众文明消费意识。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餐厨废弃物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的违法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存放统一收集运输;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餐厨废弃物的存放和统一收集运输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农业农村和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相关管理工作。

  1. 餐饮行业协会和市容环境卫生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广餐厨废弃物减量技术,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指标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环境卫生考评体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废弃物;

    (三)非法掏捞、交易餐厨废弃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取得服务许可。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并予以公示,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未取得服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存放,不得混入餐具、废纸等其它垃圾,并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每日按时分类投放餐厨废弃物;

    (二)使用专用收集容器单独存放餐厨废弃物,并按规定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交给收集运输单位;

    (三)保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密闭整洁及周边环境干净卫生,不得影响食品卫生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详细记录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六)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应当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海洋、湖泊、河道、公共排水设施、公共厕所等地点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与餐厨废弃物产生者、处置单位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二)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协议内容,及时收运餐厨废弃物,并根据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及时调整收运时间和频次,实现应收尽收、日产日清;

    (三)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应使用专用密闭车辆,保持运输车辆及相关设施完好、整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

    (四)收集餐厨废弃物后运至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不得将其他物质混入餐厨废弃物,不得擅自处置餐厨废弃物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台账应真实、完整;

    (六)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突发事件防范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七)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

    (八)安装、使用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餐厨废弃物管理信息平台,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配备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不得转交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置;

    (三)建立餐厨废弃物接收、处置台账,详细记录接收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来源等信息;

    (四)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突发事件防范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五)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

    (六)安装、使用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餐厨废弃物管理信息平台,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

    (七)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实行转运联单管理;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相关内容。联单和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转运联单管理机制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

    产生、收集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畜禽。

    第十六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的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理保障措施。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预案,并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因故暂停设施、设备运行的,应当及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未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收储。

    第十八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对餐厨废弃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

    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举报后依法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联动工作机制,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联合执法,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对餐厨废弃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废弃物的,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收集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未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环境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查处和收缴非法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的,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畜禽的,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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